独立法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企业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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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