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