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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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