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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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