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