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地质资料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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