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 (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 (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 (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