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 (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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