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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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