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