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汇交通知书,责令在60日内汇交。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