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汇交通知书,责令在60日内汇交。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