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第二十二条国家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 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由国土资源部公告。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