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 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收取工本费。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