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