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硬件设施达到甲级档案馆的标准; (二)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地质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健全; (四)具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和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 (五)地质资料管理经费有保证。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