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六条

下列地质资料,国土资源部可以委托有关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保管: (一)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 (二)石油、天然气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三)极地、海洋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四)其他需要特殊保管和利用条件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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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