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六条
下列地质资料,国土资源部可以委托有关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保管: (一)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 (二)石油、天然气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三)极地、海洋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四)其他需要特殊保管和利用条件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下列地质资料,国土资源部可以委托有关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保管: (一)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 (二)石油、天然气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三)极地、海洋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四)其他需要特殊保管和利用条件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