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十五条

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报告编制标准、要求编写; (二)地质资料完整、齐全; (三)制印清晰,着墨牢固;规格、格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四)电子文档的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相一致。除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还应当附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还应当附有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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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