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汇交人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转送国土资源部。但下列地质资料不转送: (一)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地质资料;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地质资料; (三)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 (四)小型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小型灾害地质资料; (五)省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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