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委托全国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工作。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国土资源部委托全国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