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