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