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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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