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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