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