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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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