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