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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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