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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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