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预报制作

第十八条

水文机构应保证洪水预报制作时效性。每次预报制作一般应在一个半小时内完成,遇复杂水情时,应在两小时内完成。

制定机关
水利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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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