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四章 预报制作第十八条水文机构应保证洪水预报制作时效性。每次预报制作一般应在一个半小时内完成,遇复杂水情时,应在两小时内完成。制定机关水利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