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预报制作

第十五条

当预计或已发生二级水情时,流域、省级水文机构应制作职责范围内的洪水预报。第十六条 当预计或已发生三级水情时,流域、省级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制作职责范围内的洪水预报。

制定机关
水利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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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