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四章 预报制作第十五条当预计或已发生二级水情时,流域、省级水文机构应制作职责范围内的洪水预报。第十六条 当预计或已发生三级水情时,流域、省级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制作职责范围内的洪水预报。制定机关水利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