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四章 预报制作第十四条当预计或已发生一级水情时,水利部信息中心,流域、省级水文机构应制作职责范围内的洪水预报。制定机关水利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