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水情分级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水情:
(一)全国主要江河干流一般预报站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警戒流量),或者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到20年;
(二)全国主要江河支流重要预报站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警戒流量),或者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到20年。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水情分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水情:
(一)全国主要江河干流一般预报站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警戒流量),或者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到20年;
(二)全国主要江河支流重要预报站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警戒流量),或者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到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