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四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网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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