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第四章 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信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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