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执行和结案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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