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 第四节 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第四十五条

网信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网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国家网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延期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行政协助等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