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 第四节 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网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法制审核由网信部门确定的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实施。网信部门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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