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 第四节 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第四十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网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 网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照本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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