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 第四节 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第三十八条

网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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