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 第三节 听 证
第三十七条
网信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结束后,网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