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 第三节 听 证
第三十六条
网信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网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