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 第三节 听 证

第三十六条

网信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网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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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