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六)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