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和其他相关材料上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其他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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