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收集、保全电子数据,可以采取现场取证、远程取证和责令有关单位、个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 现场取证、远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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