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

网信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鉴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与违法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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