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实、经过等内容。询问笔录应当交询问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核对确认,并由执法人员和询问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签名。询问对象和其他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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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