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立案前调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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