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网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和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予保存的网络运营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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