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 (三)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于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