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七条
网信部门对下列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三)上级网信部门交办或者下级网信部门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 第一节 立 案
网信部门对下列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三)上级网信部门交办或者下级网信部门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