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送原许可、批准的部门,由其依法作出是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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