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送原许可、批准的部门,由其依法作出是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网信部门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送原许可、批准的部门,由其依法作出是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