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网信部门。 受移送的网信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网信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自行移送。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