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