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