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